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0441号 申请执行人骆海英、王伟民、王岩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司马村第一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平旗 执行员 王 方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