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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43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张某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张X。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被告张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王X、张X、张X、张X、张X、张X、张X、张X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段 军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