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张X。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被告张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路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王X、张X、张X、张X、张X、张X、张X、张X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段 军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