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栾民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韩俊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韩俊贤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俊贤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