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晓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天正。被告成都市佳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于,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佳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四川省盛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