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高民初字第828号原告翟勇,男,生于1963年12月19日,汉族,企业职工。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抗建路**号百货大楼*楼。负责人胡桦,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翟勇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系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法院管辖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