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581号
申请人:代恩艳,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高奎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代恩艳与被申请人高奎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奎元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奎元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