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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056号

赵平本与赵世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56号原告赵平本。委托代理人张咸生,男。被告赵世刚。委托代理人白汉青,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平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余国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单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