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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400号

王义华申请执行徐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义华,徐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华。被执行人徐亚。本院在执行王义华申请执行徐亚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吕小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