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76号
原告:李家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宋书磊,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李家振与被告宋书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家振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书磊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书磊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