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焦克勤,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滕建辉,男,农民。被告屈志和,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克勤于2011年11月9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克勤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铁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