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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1118号

焦克勤与屈志和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克勤,屈志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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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焦克勤,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滕建辉,男,农民。被告屈志和,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克勤于2011年11月9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克勤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铁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