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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7号

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王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7号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坦路。法定代表人陈敏

委托代理人:何新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娜,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武汉市武昌区新亚机电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王建强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建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千家街6-16号育才公寓4栋3单元6楼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蔡甸区贤集镇8栋的房产予以查封。

审判员  杨新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