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康晓猛。被执行人贾慧荣。申请执行人康晓猛与被执行人贾慧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32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永信
审判员 孙新卷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