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748号原告XX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委托代理人张涛、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忠,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孙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姚恒球
审 判 员 张文兵
代理
审判员 沈 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