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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748号

原告XX飞诉被告孙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飞,孙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748号原告XX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委托代理人张涛、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忠,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孙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姚恒球

审 判 员  张文兵

代理

审判员  沈 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