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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刑初字第168号

杨国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殷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钢炼铁厂工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宏基公寓*单元*楼*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2日15时许,30分左右,被告人杨国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CB1**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逆行至安钢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时,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征、连志刚、王彦红、姬相增、付海军、张勇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干警查获经过等书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国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强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运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华素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