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