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袁某甲,男,1963年5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袁某乙,男,现年40岁,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袁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普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段正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