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19-2号申请人朱凤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路辉,男,汉族,农民。朱凤正为与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141号调解书调解由路辉偿还朱凤正借款1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以上执行款执行到位交付申请人领取。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路辉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141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