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民一初第01112号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第011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若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