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第011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若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