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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333号

罗小一与高养利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小一,高养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一,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养利,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罗小一与高养利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