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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789号

张亚婷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一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张亚婷;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一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张亚婷。委托代理人李翠贤。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一组。诉讼代表人田荣。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战鹏。

原告张亚婷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一组(以下简称张家村一组)、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村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翠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村一组诉讼代表人田荣、被告张家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田战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亚婷诉称:她系被告村组合法的村民,自幼一直在被告村组居住生活。2010年11月,被告处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村民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2000元,但被告拒绝给其分配,现诉请两被告履行分款义务。被告张家村一组、张家村村委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陈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亚婷系被告村组的村民,自幼在被告处居住、生活。后与南江县傅家乡袁家村村民刘涛恋爱并同居,原告生完小孩后即带孩子在被告处生活。2010年被告处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在村组的村民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2000元,但两被告以原告已结婚多年并生子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2011年4月15日,原告诉于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庭审中,原告张亚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户口本、合疗本、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刘涛所在地南江县长赤镇民政婚姻代办处证明、证人证明各一份,证明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及其未登记结婚的事实,亦证明被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金额。后因被告未到庭,未能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土地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张亚婷自幼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现虽与他人同居并生有小孩,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家客观上不具有迁转户口的条件,故张亚婷应当享有与被告村组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家村一组给付原告张亚婷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2000元,被告张家村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村一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 琳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