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18号
原告:王国海。
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叶微。
被告:叶永刚。
被告:顾国标。
被告:何水祥。
被告:朱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海诉被告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海撤回对被告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