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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18号

王国海与蒋叶微、叶永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海,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18号

原告:王国海。

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叶微。

被告:叶永刚。

被告:顾国标。

被告:何水祥。

被告:朱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海诉被告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海撤回对被告蒋叶微、叶永刚、顾国标、何水祥、朱华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