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镜执字第01089号

安徽省天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樊传喜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被执行人樊传喜,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樊传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传喜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传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传喜有斗山挖掘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樊传喜所有的斗山挖掘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肖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