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陈建荣。原告陈坤荣。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颖,系二原告之父。被告杨金宝。
原告陈建荣、陈坤荣与被告杨金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二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荣,陈坤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员,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75元。
代理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