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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794号

陈建荣,陈坤荣与杨宝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陈建荣,陈坤荣,杨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陈建荣。原告陈坤荣。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颖,系二原告之父。被告杨金宝。

原告陈建荣、陈坤荣与被告杨金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二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荣,陈坤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员,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75元。

代理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