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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执异初字第5号

林正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正旺,林仙珠,陈积杰,李智,陈海朋,李冬梅,林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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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执异初字第5号原告林正旺。委托代理人许国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仙珠。��告陈积杰。被告李智。被告陈海朋。被告李冬梅。被告林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正旺与被告林仙珠、陈积杰、李智、陈海朋、李冬梅、林丽敏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林正旺负担。

审判长 叶 航

审判员 戴大喜

审判员 黄福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季臻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