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75-1号
原告:李家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徐天钢,男,汉族,住刘河县。
被告:赵玉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孙佳岳,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李家振与被告徐天钢、赵玉辅、孙佳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家振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天钢、赵玉辅、孙佳岳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佳岳在中国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