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432号。负责人曹新华,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书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高新区博文路唐南大厦1栋10205室。负责人魏泽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与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公告。经审查,2005年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给第三人并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常庆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