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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44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