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沈苏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0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五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