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一字第01342号
原告:刘会芳,女,汉族。
原告:王胡生,男,汉族。
原告:王月琴,女,汉族。
原告:王书琴,女,汉族。
被告:宋立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芳、王胡生、王月琴、王书琴与被告宋立胜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芳、王胡生、王月琴、王书琴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立胜预付在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10万元预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宋立胜预付在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10万元预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义怀
审 判 员 姜精寿
人民陪审员 程起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