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宋峰先,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丽萍,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广跃,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峰先与被执行人秦丽萍、孙广跃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795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279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卫东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林绍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