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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民字第1133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文化五金厂与宁波市镇海环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文化五金厂,宁波市镇海环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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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文化五金厂,住所地庄市镇大叶界2号,组织机构代码:144371441。法定代表人陆仁财。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环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庄市街道曙光村陈倪,组织机构代码:75328639X。法定代表人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文化五金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环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环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文化五金厂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文化五金厂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11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