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莲执字第1608-1号 申请执行人蔡云凡。 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09)朝天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969元(拾肆万玖仟玖佰陆拾玖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青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