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曲子波,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滕旭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子波与被执行人滕旭东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778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6077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卫东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林绍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