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执字第1608-5号

申请执行人邵文周与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文周,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字第1608-5号申请执行人邵文周,男。���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09)朝天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969元(拾肆万玖仟玖佰陆拾玖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