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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4577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577号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新民。委托代理人白芝成。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雨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