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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鸠执字第469号

方志行与巢湖市利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志行,巢湖市利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鸠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方志行,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6407071837,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39号。被执行人巢湖市利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沈巷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003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巢湖市利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云茂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