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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90号

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杰胜、陈庆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杰胜;陈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松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殷传书,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杰胜,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陈庆华,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杰胜、陈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长春

审判员  祝建中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星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