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