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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

[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