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27号原告周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西段城市信用社大楼渭南市朝阳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东木头市**。
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