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11号罪犯王松,现在陕西省周至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预期执行至2011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周至县看守所于2011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松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