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冠雷。委托代理人张曙。被告吴锦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诉被告吴锦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其他诉讼费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 颜 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