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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345号

冯天强与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冯天强,男。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生。冯天强与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天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胜地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