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830号
原告:孙兰云,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被告:卞德庆,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址:亳州市。
负责人:龙宏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云诉被告卞德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兰云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意缓交至开庭前七日,期限届满后,本院通知原告孙兰云在三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孙兰云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