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孙彩女。委托代理人郑琦。委托代理人陈天一。被告岱山县宏源彩印包装箱厂。负责人潘燕君。被告潘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女诉被告岱山县宏源彩印包装箱厂、潘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彩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