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预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谢富国。被执行人陈方斌。被执行人季平生,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陈世界,该校副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潇民一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方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9108.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