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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预执字第26-2号

谢富国与陈方斌、季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谢富国;陈方斌;季平生;陈世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预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谢富国。被执行人陈方斌。被执行人季平生,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陈世界,该校副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潇民一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方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9108.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