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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49号

原告王海峰、王磊峰与被告滑军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峰,王磊峰,滑军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49号

原告:王海峰,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王磊峰,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身份状况同上。

被告:滑军香,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系西安市碑林区湘鄂风食府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王磊峰与被告滑军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王磊峰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王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王磊峰撤回起诉。诉讼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王海峰、王磊峰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