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49号
原告:王海峰,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王磊峰,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身份状况同上。
被告:滑军香,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系西安市碑林区湘鄂风食府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王磊峰与被告滑军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王磊峰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王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王磊峰撤回起诉。诉讼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王海峰、王磊峰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