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5021号
原告:李某,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一般代理),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黄家琴
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
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