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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394号

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委托代理人陆友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广朝。

上诉人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