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委托代理人陆友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广朝。
上诉人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