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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王某某,女,农民。被告高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