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王某某,女,农民。被告高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