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1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杜金国,行长。被告孙华成。被告刘传峰。被告左洪萍。被告孙庆友。被告于志美。被告孙茂玉。被告陈莲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孙华成、刘传峰、左洪萍、孙庆友、于志美、孙茂玉、陈莲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贯超 微信公众号“”